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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经济学范文精选

政府经济学

政府经济学范文第1篇

我们知道,制度经济学关心的是分析各种具有协调功能的规则和规则集,以及这些规则和规则集的实施对经济后果的影响。简单来说,制度经济学研究经济生活与制度之间的双向关系,它即关心制度对经济学的影响,也关心制度在经济经验影响下的发展。而在分析制度特别是由政府制定的制度时,必须运用政治学和法学的知识。这样,经济学和政治学、法学就出现了一个结合点,而这个结合点恰恰是本文需要分析的问题关键所在。

绪论:若干基本概念的界定

在正式讨论问题之前,笔者认为有几个基本概念非常重要,比如,有限理性,知识问题,制度的内涵及分类等等,由于其概念存在的争议而必须阐明其内涵,以免在后面的论述中造成不必要的误解甚至逻辑上的混乱。

一、有限理性

“有限理性”概念的主要提倡者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蒙。自从他提出有限理性的概念半个世纪以来,经济学家对什么叫有限理性至今没有公认一致的看法。[1]本文主要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定义有限理性的概念。

制度经济学是建立在行为科学的基础之上的。脑科学和认知科学的新进展为制度经济学典型了良好的基础[2]。人类的大脑的结构和基本特点决定了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对经济学而言,大脑有四个方面的特点非常重要:第一,有限理性,即人脑的有限的信息处理能力是导致人们行为有限理性的根源;大脑由不同模块组成,由此引出了多重自我和有限自我控制的问题,而多重自我导致了公共政策和集体选择问题。第二,大脑富于感情和知觉,它是一个可估价的程序;第三,有几个行为规律将影响制度的绩效;第四,大脑是一个开放系统,人类在不停地学习。[3]

由于人类的大脑及其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所带来的一个必然的结果就是人的知识不可能像新古典经济学的假设那样人能够掌握的知识和信息是完备的。

二、知识问题

我们知道,经济学的目的是解释人们如何靠利用稀缺资源来满足其多种需要,以及人们如何去发现新的需要和新的资源。[4]上述我们提到人们的理性是有限的,那么人们所能够掌握的知识也必定是有限的,于是人们“不可避免的无知”及其应付无知的办法成了经济学的中心问题。这一点被成为“知识问题”(knowledgeproblem),最早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引入经济学。他谈到了“构造性无知”(constitutionalignorance),称其为人类存在的一个基本方面。[5]

在现实中,人类与他人的交往常常受制于知识上的两种不足:

(1)关于未来,人们只有不确定的知识(未来的不确定性,或称为前向不确定性,forwarduncertainty),即不清楚未来会发生什么,但他们必须猜测未来以便行动。人们喜欢获得能减少不确定性和鼓舞信心的帮助;

(2)人们在了解资源、潜在交易伙伴以及它们的精确特征上具有“横向不确定性”(sidewaysuncertainty),即不清楚他人正在作什么。特别是,当人们需要让别人为他们做事时,他们常常不清楚那些人究竟将忠诚、可靠、尽其所能,还是玩忽职守。[6]

作为一个“发现过程”的市场竞争[7],具有三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减少无知,扩散知识和抑制错误。这种竞争是迄今为止人们发现的能够解决人类不可避免的“构造性无知”和对知识的利用问题的最好办法。经济竞争是一种人类交往的动态演化理论。这一过程激励着人们去追求自己的私利,因为它们能够使财产使用中的成本和收益内部化。而要获得绝大多数我们需用来满足自己欲望的事务,我们都必须依赖与他人的合作。而由于在人际交往中的个人常常会出现各种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这就牵扯到了下一个概念:制度。

三、制度的内涵及分类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不能形成某种共识,一个人就不可能和另外一个人相互交往。这些问题包括:如果一个人与其他人交往(或者说交易),其他人会如何做出反应?在其他人做出武断反应和违约反应时要受到哪些制裁?我们都希望自己与其他人之间的交往是可以预见的,而这种可预见性需要各种禁止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这些规则就构成了本文所说的“制度”。它减少了人与人交往中的摩擦性和不确定性,用威廉姆森的话来说就是,“节省交易成本”[8]。

制度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制度,要有效能,总是隐含着某种对违规的惩罚。柯武刚和史漫飞认为,“制度”和“规则”这两个词在制度经济学中可以相互使用。

根据规则的起源来看,制度可以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内在制度是从人类经验中演化出来的。它体现着过去曾最有益于人类的各种解决办法。内在制度可以被宽泛地分成四种又是可能会出现重叠的类型:习惯(conventions)、内化规则(internalisedrules)、习俗和礼貌(customsandgoodmanners)、正式化内在规则(Formalisedinternalrules)。前三种对其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采取资源协调的方法,自发地对其实施惩罚;第四种是在一个群体内以正规方式实施惩罚并被强制执行的。[9]外在制度是由一个主体设计出来并强力加于共同体的。这种主体高踞于共同体本身之上、具有政治意志和实施强制的权力。根据外在制度的内容和目标,可以将它们分成不同的类型:外在行为规则(externalrulesofconduct)、具有特殊目的的指令(purpose-specificdirectives)和程序性规则或元规则(proceduralormetarules)。[10]正式制度是由一个权威机构有组织地实施惩罚的。

按照实施惩罚的方式不同,制度可以被分为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是指没有得到正式机构支持的制度,如各种习惯、内化规则、习俗和礼貌等。正式制度是指由某些社会成员以有组织的方式实施惩罚的制度。需要指出的是,那种把外在制度等同于正式制度的观念是不正确的。有些内在制度(正式化内在规则)及其惩罚措施也是由第三方以有组织的方式加以运用的。

接下来,笔者将探讨为什么人们需要一个政府来制定正式的制度,即:“人们为什么需要一个政府?”

人们为什么需要一个政府来制定规则?

一、为什么人们需要政府来制定规则?

在大多数的共同体中,内在制度引导着其成员的多数行为。在一个复杂的大众社会里,由于内在制度不能排除所有的机会主义行为,所以一般都采用外在制度,用集体性、政治性的方式制定和执行规则。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常常要与他以后可能再也见不到面的陌生人打交道,这是许多非正式惩罚如以牙还牙、名誉损失等在防止机会主义行为时是无效的。在这样的社会中,囚徒困境就不可避免了。所以要支持人们的合作行为,由政府等第三方制定正式规则就是非常必要的了。

根据制度经济学,集体性、政治性的规则制定和规则执行具有以下优点:[11]

1、既有的习俗和习惯很有可能意义含糊,没有得到清晰的阐述,也没亚被足够广泛地理解。而外在制度可能更易于被认识,从而节约人们的信息成本。

2、共同体成员根据内在规则进行自发的裁决有可能是任意的,可能带有很大的偏见和倾向性。为了限制任意行和偏向性,共同体的领导人,其声誉系于“公正”的得失,会被选为裁判者。

3、当必须执行裁判时,可能会发现,像羞耻或自发的共同体行动那样的非正式惩罚很难令人满意——只要想一下发自极端愤怒的情绪化行为,诸如暴民统治、私刑或自发地逐出共同体就可以了。

4、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它们允许人们做出可靠的契约承诺。在某些环境中,需要有第三方来使契约具有可信赖性,而当政府机构变成这样的第三方时,就能运用这种正式执行的武器。

5、集体行动优于私人行动的第四个方面源于“囚徒困境”。合作常常是有利的,但它往往需要借助以政府为后盾的制度而得到强化,以变得充分可靠。如果能有一个作为第三方的政府支持化解囚徒困境的交易,往往会使这种合作承诺变得更可信赖。

6、由政府建立和执行规则的另一个密切相关的理由是“搭便车”问题。搭便车是指信息成本或排他成本高得不可能阻止他人从一个人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上获益。[12]

7、关于政府为什么涉足制度的设计和推行,文献中给出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公地悲剧”。公地悲剧出现于共同拥有的资源由众多人使用的情境之中。其中,每一个人在为自己的利益而最大限度地利用该公共资源时都能获益,但如果所有的人都如此行事,就会出现资源遭破坏的灾难性局面。

8、解释外在制度和集体行动在某些情景中更可取的另一个理由不得不涉及这样一个事实,即内在制度在发挥作用时往往要依靠歧视和排外。实际上,内在制度要想发挥作用,就必须对外部人和内部人有所区别,只有这样,实施排挤的惩罚措施才可行。

需要注意的是,外在制度通常作为必要的强制性后盾服务于社会的内在制度。但它们也可以取代内在制度。如果试图用外在制度来取代一个社会的所有内在制度,就会出现问题。

二、制度的功能和有效制度的本质特征

1、制度的功能

制度的第一个功能是使复杂的人际交往过程变得更易理解和更可预见,从而不同个人之间的协调也就更易于发生。

制度的第二个功能是保护各种个人自主领域,使其免受外部的不恰当干预,例如免受其他掌权者的干预。

制度的第三个重要角色是它们有助于缓解个人间和群体间的冲突。

鲍威尔森指出:在长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中,恰当制度的一个中心作用是在不同社会集团之间,如在贵族和农民之间,建立起权势平衡,并确保较不层次的集团拥有“杠杆”,即他们能从上层权势集团那里得到支持。只有当权势得到扩散,才会出现广泛的持久经济发展。[13]这是制度的第四个功能。

2、有效制度的本质特征

普世性是有效制度的本质特征。所谓普世性,是指没有人能高踞于法律之上,因此它意味着对所有人的程序平等。普世性是法治的一个基本态度,也是一个在欧洲源远流长的概念。它包含三个层面的准则。第一项准则是制度应具有一般性。也就是说,制度不应该在没有确切理由的情况下对个人和情境实施差别待遇。第二项准则是,有效规则必须在两种意义上具有确定性:它必须是可认识的(显明的),它必须就未来的环境提供可靠的指南。第三项准则是制度应当具有开放性,以便允许行为者通过创新行动对新环境做出反应。[14]

[1]杨小凯著《杨小凯谈经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15页。

[2]在国内的经济学家当中,汪丁丁教授比较关注这个问题,笔者的观点受其影响较深。见汪丁丁著《制度分析基础讲义Ⅰ——自然与制度》,《制度分析基础讲义Ⅱ——社会思想与制度》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6月。

[3]【美】阿兰·斯密德著《制度与行为经济学》,刘璨等译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32、33-83页。

[4]【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11月,第32页。

[5]哈耶克《经济学与知识》,参见【英】F·A·冯·哈耶克著《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1月,第52-85页。另外,哈耶克在1974年的诺贝尔奖演讲《知识的僭妄》也曾提起这一问题,参见【英】F·A·冯·哈耶克著《经济、科学与政治》,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11月,第459-471页。

[6]【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11月,第52页,第268页。

[7]哈耶克《作为一个发现过程的竞争》,参见【英】F·A·冯·哈耶克著《经济、科学与政治》,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20-132页。

[8]【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著《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段毅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8月,第30-31页。

[9]【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11月,第52页,第122-126页。

[10]【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11月,第52页,第130-132页。

[11]【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11月,第52页,第133-139页。

[12]【美】曼瑟尔·奥尔森著《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4月。

政府经济学范文第2篇

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政府?即政府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职能?事实上,早在上个世纪的60年代,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就针对政府的核心职能给出了一个规范的回答:

“政府应该维护法律和秩序,界定产权,充当我们修改产权和其他经济博弈规则的工具,裁决在解释规则上出现的争端,强制执行契约,促进竞争,提供一个货币框架,从事抵消技术垄断的活动,克服各种被公认为十分重要因而须对其实施政府干预的邻域效应(neighborhoodeffects[①]),政府还应在保护无责任能力者(精神病人和儿童)方面辅助私人慈善团体和普通家庭——这样一种政府无疑有很重要的职能要履行。坚定的自由主义者并非无政府主义者。”[②]

政府的职能通常是:(1)保护公民的各项自由:政府必须建立和实施一套规则,它同等地适用于所有公民(法治),它不允许公民用暴力、欺骗或其他非法的暴力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目的。(2)生产共享品(publicgoods):公共供给是指政府的一种行政行安排,它使物品和服务能为公民或特定的公民阶层所用。这种供给既可以通过公共资助、专用票证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平等均发证来实现。(3)再分配产权:政府可以用两种政策手段来尝试再分配:一种是运用政府的强制权力来征税和分配转移支付,以弱化甚至消除竞争博弈的后果;另一种是通过直接干预立足于私人产权的竞争基础,通过影响财务资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积累,通过干预缔约自由,改变市场的运行。[③]

正如阿克顿勋爵所指出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上述对政府职能的描述只不过是知识分子的一种理想描述,或者说是一个古典自由主义者所期望的理想政府模型。事实上,政府以及其他一切掌握政治权力的人都与市场中的消费者、生产者一样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一旦有机会,其机会主义行为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二、政府的委托-机会主义

纵观历史,与政治权力有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政府人——不论其是世袭的统治者、民选议员、部长还是被任命的政府官员——都受诱惑而按其私利行事。也就是说,委托-问题同样适用于政治组织和行政组织,因为人(官僚、政治家),作为内部人,比他们的委托人(外部公民),更了解情况。由于在政府里,对委托-问题缺少像企业里那种对经理的竞争约束,这就造成了更大的信息不对称,并最终为人机会主义造成了更多的机会。

委托-问题呈现在集体行动的所有层面上,它往往源于有组织利益集团和政府机构之间的共谋。在多数政治系统中都存在着政治市场,它服务于干预和针对政府普适制度的歧视性变通:许多生产者都寻求对其行业的干预,以缓解无休止的残酷竞争。[④]政治性干预市场的供给方,政治家、官僚和法官,从事设租活动(rent-creation)。这给政治家和官僚带来了好处:他们获得了影响权势集团的能力,也获得了政治支持和物质支持,无论这些支持是给予政党的还是给予干预者个人的。政治干预通常还带来一种充当保护人的满足感,并能靠关心自己伙伴的保护人声誉生活。[⑤]

设租是议员和官僚们配置“租金”的政治性活动。“租金”指不是靠市场中的竞争努力而获得的收入。它们来源于提供给私人支持者或由政治精英支持者构成的有组织集团的政治特权。典型的情况是,政治干预将产权从无组织的多数人那里再分配给有组织的少数人;然后,这些少数人就能与实施干预的政府人分享他们的租金。

政治“市场”是一种过程。这类市场中的需求来自对再分配产权的政治性干预由需要的生产者,而它的供给者则是各种政府主体。政府主体代表既得利益对自由竞争进行干预。根据这一与经济市场的简单类比,政治市场的需求方大都向市场干预的供应方(议员、政治家、官僚和法官)支付干预价格,其方式是货币支付和政治支持。

正如休谟那个著名的政治哲学命题所言:“在政治生活中,每个人都是自私自利的,换言之,每个人都是无赖。”政府中的人机会主义几乎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所以,如何控制政治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维护个人自由和社会繁荣,就是一个重大问题了。

三、如何控制政治人

几百年来,人们采用了大量的政策和制度设计,想要抑制集体行动中棘手的人机会主义问题,并增加公共政策满足公民愿望的最大可能性:

1、最高领导人被确定为持续存在的、无歧视制度的保护人。在现代大众社会,领导人(君主、总统)由于认识上的局限不可能了解其下属的行动。统治者的权威本身就表明,在保护公民利益上,它是一种易出错的保卫装置。

2、在现代欧洲和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里,使统治者、当选政治家和官员受制于一般性约束规则的宪法设计变得十分常见。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分立(separationofpowers)原则在《美国宪法》中得到实践,并在控制集体行动的这三类权威的执掌者之间设置监察和平衡(checksandbalance)系统。

3、通过宪法安排,在政府中建立若干自治的层次,以分解控管权限:即将政府分为地方政府、州政府和全国政府(联邦制)。由于政府机构必须竞争,当大量集体行动是由地方政府来决定和执行时,作为委托人的公民了解政府和控制政府就会更加容易。

4、许多国家还试图通过两院制中的权力分解来抑制立法机构中的人机会主义:在联邦制中,常常设计一个直选的第一议院,同时加上一个实施控制的、代表地区利益的第二议院。由于第二议院和第一议院的情况类似,受制于党派原则和按党派路线投票的政党集团,因而它对政治性机会主义的控制很弱。

5、在不能对政治权势的集中实施有效监察的情况下,有人提议设计进一步的宪法监察机制,以防止暂时性议会多数派的机会主义行为。哈耶克主张,创立一种“立法议会”,其任务时通过一些就公民的集体强制进行法律认可的法律。然而,能否防止政党机器以类似于当代多数议院议会的方式支配这种议会,是存在疑问的。

6、公共政策的日趋复杂使有关公民始终了解政府的行动——这是控制政府中机会主义的一个基本前提——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议会常常责成政府提供更好、更系统的信息。独立的新闻界,以及由学者、信用评估机构或国际机构那样的专家监督者对政府活动进行的复审,都进一步增强政府机构的可稽查性(accountability),并抑制着政府中的机会主义。

7、还有一种对政府中机会主义的宪法性控制,即至少使有些政府主体定期曝光,以便由选民审查行政机构的领导人(民主政治)或者政府机构和司法系统中的其他官员(选举城市官员和法官)。

8、在许多宪法体系中,政党间的选举争夺已演变为对取媚中间选民的歧视性再分配措施的“拍卖”。因此,许多观察者都在鼓吹限制政治机会主义并对当选议会实施歧视性干预的主权加以限定的宪法规则。在控制行政权力上,一种有关的程序性限制是任期限制。

9、另一种控制手段是公民创议的全民公决。通过这种方式,使委托人掌握了一种工具,能改变或推翻他们所不喜欢的政府创议。

10、有一种控制政府机会主义人的设计在有些北美地区颇受欢迎,这就是撤销当选代表的职务(或弹劾):如果一个当选议员、法官或行政官员的行为令大多数公民无法接受,公民有权在该官员任期内的任何时候靠一次更换表决来撤销他的职务。

11、对政府权力的有效控制受益于两个条件:其一,一定程度以上的教育发展,它使公民具备经济上和政治上的文化知识;其二,一定程度以上的富裕生活,它使公民有能力负担造就一个像样的民主政府所必需的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比如,一个广泛的中产阶级的兴起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条件。

12、在当代,对政府中人机会主义的最有力控制显然是政区对贸易和要素流动的开放。

我们结论只能是,单凭任何一种办法本身,都不足以有效抑制政府中的委托-问题。在许多时候,为了遏制这一问题,上述的所有办法都是必需的。即使这样,有时仍可能无法保证公民幸免于政治机会主义的有害后果。对自由和法治的保护永远不可能十全十美。[⑥]

宪政经济学——永恒的任务

上述讨论的所有原则和制度的目的在于限制集体权威、保卫个人的自由领域、遏制人的机会主义和寻租活动。也就是说,设计这些原则和制度都是为了宣纸实施差别待遇的政治权力,维护自由和法治,保护公民基本的、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

从功能性的观点来看,政治宪章和经济宪章的主要功能是,当政策制定者在激烈的冲突中受到诱惑要放弃原则时,就要束住他们的手。制定宪法条款就是要在日常公共政策的实施中杜绝任意的寻租活动和制造混乱的决策。特定的宪法条款有助于防止短视的和昂贵的政治机会主义,其方式犹如荷马史诗中尤利西斯怕自己受赛壬海妖的诱惑而将自己绑在船桅杆上一样。

布坎南在《规则的理由》[⑦]中曾提到埃尔斯特的《尤利西斯和塞壬》,他把书名中所包含的那个寓言,视为“对未来的选择做出先期限制”的经典故事。这个出自荷马史诗《奥德赛》的故事,类似于我们的“英雄难过美人关”的希腊版,其大意是,大英雄尤利西斯知道自己意志薄弱,他在驾船接近栖居着女妖塞壬的海岸时,唯恐自己经不住她们迷人歌喉的诱惑,便要求同伙把自己绑在桅杆上,又用蜡封住他们的耳朵。这是一种为防范未来灾难而做出的决定:若想返回家园,他必须给自己危险的审美欲望预先设防。尤利西斯这种系自身于船桅之上的举动,淋漓尽致地表达着宪政主义的智慧。荷马告诉我们:

塞壬坐栖草地,四周堆满白骨,

死烂的尸体,挂着皱缩的皮肤。

(《奥德赛》卷十二)

避免这种惨状的办法说来简单,不过就是那根缚住大英雄尤利西斯的普普通通的绳子——政治学中我们把它称为“宪政之道”。[⑧]

需要注意的,正如我们在探讨限制政府的人机会主义时所提到的,这种束住政治人的“宪政之绳”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如果政府中的那些人违反宪政条款,这些条款是很难被强制实施的:毕竟,他们控制着政治权力,有大量的财政资源,垄断着合法强力的运用。当议会和政府一心要打破宪法的限制时,宪法可能只能成为斥责议会或政府机会主义的一个参考点。因此,“在抵御政治家对个人自由的进攻方面,宪法只是一个虚弱的堡垒”。[⑨]

在最好的情况下,正式的宪法条款在控制公共政策中的人机会主义上也只能发挥有限的约束作用。宪法条款必须由许多其他措施来补充,比如:新闻自由,结社自由,可稽查性,联邦制,对贸易和要素流动开放等等。为了公民-委托人的自由和繁荣而控制政治权力注定要为任何共同体留下一个永无止境的、具有挑战性的任务。这是一个演化问题,而不是一个靠某些灵丹妙药就能一劳永逸地得到解决的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个人自由与社会繁荣而言,宪政问题,也是宪政经济学和政治学的主题,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永恒问题。

[①]neighborhoodeffects为外部效应的一种,它指在地理空间上相邻、相接的外部效应,故译为“邻域效应。”

[②]转引自:【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11月,第375页。

[③]【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11月,第359、369-370、371页。

[④]【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11月,第286-287页。

[⑤]【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11月,第171-187页。

[⑥]【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11月,第398-404页。

政府经济学范文第3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制度经济学;委托—;博弈论

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是在传统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础上逐渐演变而来的。这种新制度为什么会产生?它是否具有高效率?本文借鉴西方经济学在信息、公共选择、委托—、诱致性创新等领域内所取得的进展分析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变迁和效率。

一、政府采购制度变迁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政府采购过程实际上是政治决策过程,它是政治程序的产物,因此政府采购效率决定于政治结构。而在政治结构中处于决策地位的是政治家,因此,政治家在政府采购中处于关键地位。在资产阶级民主政体确立以前的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均为专制社会。在专制社会中政府采购是由相应的采购机构在封闭状态下分散进行的,政府采购行为受专制者个人偏好所约束,随意性很大,公开性不强,因此不可能形成一套完备的制度。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体制确立之后,政治家要得到公众(选民)的拥护才能巩固其统治,所以政治家的决定必须符合公众的需求。所以,现代政府采购活动是在完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一切采购活动都要作公开记录,所有的采购信息都是公开的,以接受选民的监督。可见,现代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古代政府采购制度的变更或替代,它是一种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它是由民主政体中政治家在巩固自身统治的过程中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

要发生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要有某些来自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也就是说,由于某种原因,现行制度安排不再是这个制度安排选择集合中最有效的一个了。从某个起始均衡点开始,有几种原因能引起制度不均衡:一是制度选择集合改变;二是制度服务的需求改变;三是其它制度安排改变。以下简要分析这三种原因是如何导致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产生的。

1.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

提供特定制度服务的可行性制度安排集合,是我们在社会科学方面知识的函数。同样,政府采购制度安排集合,也取决于人们在财政学方面的知识。在近代政府采购制度出现以前的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政府官员和学者在财政方面注重收入,而不注重支出,更不注重支出效率。18世纪下半叶,在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起源地英国产生了一位伟大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1776年,亚当·斯密出版了一部划时代的经济学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亚当·斯密的这部著作既是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的开山之作,也标志着财政学的诞生。亚当·斯密从效率的角度出发,在其经济自由主义的总体框架下,以赞赏和鼓励口气指出了政府在安排财政支出时,同样要遵循市场机制的引导,成功地实行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和谐统一,进而有效地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显然,他已触及到了政府支出要讲效率这一政府采购的实质。1782年,英国废止以前政府采购中的分散制度,设立专门的采购机构——文具公用局,凡属于各机关公文之印刷、用具之购买,均归其职掌。各政府机构购买用具之支出由文具公用局直接开列预算,向国会申请经费。其购置物品依物品之种类而划分为16类,每类设专人负责。另外设审察员,以审定各部署对用品的需求量并纠查物品出纳。文具公用局通过契约向市场购买所需品,其订立的购买契约须经专家审查决定。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英国文具公用局后来扩展为物资供应部,专门负责采购政府各部门的所需物资。从此,近代政府采购制度开始在英国出现。在欧洲大陆的法国,著名的自由放任经济学家萨伊于1803年出版了他的代表作《政治经济学概论》。在这部著作中,萨伊强烈斥责了公共消费中的浪费行为,认为“公共浪费和私人浪费比起来更是犯罪行为,因为个人所浪费的是那些属于他的东西,而政府所浪费的却不是它自己的东西,它事实上仅是公共财富的托管人。”这里,萨伊已初步认识到了现代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萨伊还主张公共消费品应由相互竞争的公共管理人供应交给私人供应,从而为政府向私人采购公共品提供了理论依据。正是萨伊的这部划时代的著作促进了政府采购制度在欧洲大陆的产生和发展。

2.制度服务的需求改变

制度服务的需求改变也会引致制度的不均衡。比如,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是历史上多次产权制度安排变迁的主要原因之一。诺斯和托马斯认为,发生在中世纪欧洲的从对人的产权到对土地产权的转变,是人口和土地稀缺性增加导致土地相对价格提高的结果。

古代政府采购制度服务的需求者古代政府官僚主要是通过政府采购来维持庞大的专制机构的正常运转和满足其骄奢淫逸生活的需要。古代中央集权国家财政支出的最重要支出是采购各种生活用品。其数量之大,规模之巨是相当惊人的。如明朝政府为满足宫廷园林建筑之所需,就在中国南方诸省进行了20次大规模的皇木采购活动。其中,仅明万历二十四年(1596)采购的楠杉等木即达5600根块。古代政府官员的升迁并不是由辖区内百姓的民意所决定,而是由上级官员的主观意识所决定。因此,尽管古代专制政府的采购需求巨大,但对采购资金的运用没有有效约束,不接受百姓的监督。进入近代以后,由于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体制的确立,政府采购制度服务的需求者近代民主政体下的政府官员由于受到法律及舆论的严格监督,很难(或风险较大)利用政府采购牟取私利,相反,他们往往希望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运作博取选民的好感,赢得选票。

正是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服务需求的改变导致了传统政府采购制度不均衡的产生,从而诱发政府采购制度由传统向近代变迁的发生。

3.其它制度安排改变

制度安排的实施是彼此依存的。因此,某个特定制度安排的变迁,可能引起对其它制度安排的服务需求。

英国从17世纪中叶开始,由于资产阶级制度的确立,经济市场化进程大大加快,到18世纪中叶,英国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对促进近代政府采购制度的产生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推动:首先,自由竞争的市场体系,为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提供了众多的竞标者,从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的成本提供了市场环境;其次,自由市场经济下建立廉价政府的政治追求亦促使政府通过向市场公开招标来节约开支,提高公共支出效率;第三,与市场经济有关的法治建设、新闻舆论监督、信息化程度的提高等都促进了近代政府采购制度的产生。如在大众传媒方面,英国在1702年产生了最早的日报——《每日新闻》(DailyCour-ant)。自此以后,大众传媒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些传媒形成了对政府采购运作的有效监督,也为政府采购中广泛运用招标、投标法提供了传递信息的载体。

二、政府采购的委托—分析

政府采购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一个委托链。在这个委托链的最上方是委托人——政府采购资金的供给者(纳税人)。纳税人将公共资金委托给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机构——政府。这样就形成了纳税人—政府的—级关系。由于政府公共管理的领域十分广泛,它不可能对政府采购事无巨细地包揽,它一般将其委托给财政部门,中央政府为财政部,地方政府为财政厅局。这样,就形成了政府一财政部门的二级关系。财政部主要负责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拟定和监督执行,供应商、采购机构的资格标准的制定和审查,采购官员的培训和管理,采购争端的仲裁,国有资产的管理,采购信息的,采购统计和公布,本级政府消费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直接采购、分配和管理,等等。财政部常常对政府采购进行分权管理,在其内部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协调,这样又形成了财政部门一专门政府采购机构的三级关系。最后,具体的采购活动是由具有专门知识的政府采购官员来执行的,从而形成了专门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官员的四级关系。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过程中一般会形成纳税人—政府—财政部门—专门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官员这样一条长长的委托链。政府采购官员是最终人,链的另一端是初始委托人,即政府采购资金的供给者——纳税人。在这个委托链中,作为初始委托人的纳税人实际上并无行为能力,因为他既不能在市场上进行决策、签订契约,也不能从中获得利益。因此,在政府采购委托链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各级政府官员。官员是理性人,他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他不可能自然而然地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不折不扣地保证政府采购职能的实现。正是由于委托人和人不同的利益取向,天然地会产生委托人和人激励不相容的问题。并且,委托人和人之间还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即由于政府采购的专业性很强,人特别是政府采购官员是政府采购方案的提出者,他们一般拥有比委托人更多的私人信息,委托人除非付出很高的成本,否则无法获得相应的信息。由于搜寻有关信息需要付出成本,因此,在政府采购中委托人的决策往往受制于作为信息提供者的人。可见,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激励不相容有可能成为人偏离委托人委托目标的现实表现。委托人和人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可以通过契约的方式规范双方的行为,但委托人和人在签约中不可能预料到未来所有的情况,也不能规定各种情况下各方的责任。特别地,职能机构的官员不可能像企业生产产品那样程序化和有规则地重复,因此必须给官员以充分的自由处置权。在政策执行的每一阶段都必然要有人解释一些法规。但法规不可能十分精细,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会产生与原始法律意图发生偏差的累进效应。不完备的契约和政府采购中的机动权存在为人谋求个人效用最大化提供了可乘之机。

所以,由于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备,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委托关系就会产生问题。而由此增加的成本被称为成本。它具体包括三部分:一是委托人的监督成本,即委托人激励和监控人以使后者为前者利益尽力的成本。要使职能机构和政府采购官员严格地履行政府采购职责就要对职能机构和政府采购官员进行全面的严格的监督和控制,但监控本身是需要成本的。二是人的担保成本,即人用以保证不采取损害委托人的行为的成本,以及如果采取了那种行为将给予赔偿的成本。三是剩余损失,即委托人因人代行决策而产生的一种价值损失,它等于人决策和委托人在假定具有人相同信息和能力情况下自行效用最大化决策之间的差异。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中由于多级关系形成的委托链的存在,每一级关系都会因人与委托人效用函数的不一致而发生问题,其成本总和有可能是很大的,政府采购已经隐含了不可能达到效率状态的前提。问题是,现代政府采购制度与传统采购制度相比是否产生了降低成本的制度安排,是否具有相对效率?

三、政府采购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异军突起的经济学分支学科。它研究的是存在相互外部经济条件下的个人选择问题。在博弈论里,个人效用函数不仅依赖于他自己的选择,而且依赖于他人的选择;个人的最优选择是其他人选择的函数。完全竞争市场中,市场的参与者之间不存在博弈,而在不完全竞争市场(特别是寡头市场)中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博弈。政府采购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不完全竞争市场,因此,可以对政府采购进行博弈分析。

在传统的政府采购中,由于政府采购由采购官员暗箱操作,采购官员和供应商为了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容易“合谋”达成一个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私下协议,以共同对付政府和纳税人,损害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显然,在传统政府采购中,采购官员和供应商之间的博弈是合作博弈。

如果供应商与采购官员合谋共同对付国家和纳税人,他们的效用水平——支付函数为最高,各为1000.如供应商与采购官员均采取不合作的战略,则供应商的支付函数为500,采购官员的支付函数为600,其支付函数之所以低于合谋,主要是因为如果不合谋,则政府采购官员在采购中会“公事公办”,按市场价格出价,从而使供应商不能获得溢价出卖产品的好处。同样,如果政府采购官员“公事公办”,也就很难获得寻租收益。如果在供应商合谋而采购官员不合谋的战略组合下,供应商仍然得不到溢价出售产品的机会,其支付函数与双方均采取不合谋的战略组合下所得到的支付函数相等,政府采购官员由于有供应商合谋,他仍然可获得租金,不过其租金将略低于“共谋”条件下的租金,其得到的支付函数为900.在供应商不合谋、采购官员合谋的战略组合下,供应商将得不到政府采购订单,其所得为0,而采购官员则仍然保留着寻租机会,它会通过寻找新的供应商得到租金。不过由于新的寻租成本的存在,其租金将有所降低,其所得支付函数为800.

从上可知,对于供应商来说,无论采购官员采取何种战略,合谋总是有利的,因而是一个“占优战略”(dominantstrategy)。对采购官员来说,他只是国家和纳税人的者,不是政府采购资金的所有者,合谋造成的,因而是。个“占优战略”(dominantstrategy)。对采购官员来说,他只是国家和纳税人的者,不是政府采购资金的所有者,合谋造成的财政资金的流失或无效率导致的“成本”是由纳税人承担的,对于他们来说,“成本”是外部化的,他们从舞弊中获得的好处,却是实实在在的“收益”。显然“成本”和“收益”是不对称的。因此,在缺乏必要监督、暗箱操作的情况下,他们易于置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于不顾,追求自身租金的最大化。因此,对采购官员来说,在传统采购制度下,无论供应商采取何种战略,均以合谋为其最优选择。由于供应商与采购官员的“占优战略”均为合谋,因此他们双方会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合谋对付国家和纳税人,从而造成政府采购的无效率和采购官员寻租行为的屡禁不止。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政府采购由于实现了监督的有效性和决策的“白箱化”,采购官员与供应商之间的博弈由合谋型的合作博弈变为“囚徒困境”型的非合作博弈。市场经济下的政府采购方式可分为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包括限制性招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谈判采购、自营工程等)两种。这里仅分析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下采购官员与供应商之间的博弈。

在给定供应商不合谋的情况下,采购官员的最优战略是不合谋(如果合谋,其支付函数仅为200);同样,在给定采购官员不合谋的情况下,供应商的最优战略也是不合谋。从博弈矩形可以看出,如果供应商与采购官员合谋,他们所得的支付函数为最大(各为800)。但由于在现代政府采购中引进招标、投标的竞争机制,采购官员在众多的供应商中,经过竞争选出最优标。因此供应商在竞标中市场化的成本增大,中标的风险加大,中标概率下降,即使与采购官员合谋也可能达不到目的,因此其行贿的预期下降;而采购官员在招标、评标的标准程序中由于受一系列规章、规则及严格监督等的制约,采购过程是在完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渎职、失误都要曝光,因此,其所起的作用大大降低,其主动合谋的预期支付函数也因成功的概率太低且风险(揭发或被查处的危险)较大而难以实现。

因此,采购官员与供应商的预期支付函数的总和不能达到帕累托改进,(合谋,合谋)不符合个人理性要求。

可见,市场经济下形成的政府采购制度安排相对于传统政府采购制度能有效遏止采购中的寻租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公共支出的效率。世纪之交的中国在移植西方发达国家业已形成和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过程中应着力完善政府采购的制度环境,尽快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法规、管理机构及监督机构,制定统一的采购程序,把没有一定法规的采购管理方式转变为公开的、科学的和有效率的采购模式,以降低制度创新成本。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过程中一般会形成纳税人—政府—财政部门—专门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官员这样一条长长的委托链。政府采购官员是最终人,链的另一端是初始委托人,即政府采购资金的供给者——纳税人。在这个委托链中,作为初始委托人的纳税人实际上并无行为能力,因为他既不能在市场上进行决策、签订契约,也不能从中获得利益。因此,在政府采购委托链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各级政府官员。官员是理性人,他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他不可能自然而然地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不折不扣地保证政府采购职能的实现。正是由于委托人和人不同的利益取向,天然地会产生委托人和人激励不相容的问题。并且,委托人和人之间还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即由于政府采购的专业性很强,人特别是政府采购官员是政府采购方案的提出者,他们一般拥有比委托人更多的私人信息,委托人除非付出很高的成本,否则无法获得相应的信息。由于搜寻有关信息需要付出成本,因此,在政府采购中委托人的决策往往受制于作为信息提供者的人。可见,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激励不相容有可能成为人偏离委托人委托目标的现实表现。委托人和人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可以通过契约的方式规范双方的行为,但委托人和人在签约中不可能预料到未来所有的情况,也不能规定各种情况下各方的责任。特别地,职能机构的官员不可能像企业生产产品那样程序化和有规则地重复,因此必须给官员以充分的自由处置权。在政策执行的每一阶段都必然要有人解释一些法规。但法规不可能十分精细,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会产生与原始法律意图发生偏差的累进效应。不完备的契约和政府采购中的机动权存在为人谋求个人效用最大化提供了可乘之机。

所以,由于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备,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委托关系就会产生问题。而由此增加的成本被称为成本。它具体包括三部分:一是委托人的监督成本,即委托人激励和监控人以使后者为前者利益尽力的成本。要使职能机构和政府采购官员严格地履行政府采购职责就要对职能机构和政府采购官员进行全面的严格的监督和控制,但监控本身是需要成本的。二是人的担保成本,即人用以保证不采取损害委托人的行为的成本,以及如果采取了那种行为将给予赔偿的成本。三是剩余损失,即委托人因人代行决策而产生的一种价值损失,它等于人决策和委托人在假定具有人相同信息和能力情况下自行效用最大化决策之间的差异。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中由于多级关系形成的委托链的存在,每一级关系都会因人与委托人效用函数的不一致而发生问题,其成本总和有可能是很大的,政府采购已经隐含了不可能达到效率状态的前提。问题是,现代政府采购制度与传统采购制度相比是否产生了降低成本的制度安排,是否具有相对效率?

三、政府采购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异军突起的经济学分支学科。它研究的是存在相互外部经济条件下的个人选择问题。在博弈论里,个人效用函数不仅依赖于他自己的选择,而且依赖于他人的选择;个人的最优选择是其他人选择的函数。完全竞争市场中,市场的参与者之间不存在博弈,而在不完全竞争市场(特别是寡头市场)中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博弈。政府采购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不完全竞争市场,因此,可以对政府采购进行博弈分析。

在传统的政府采购中,由于政府采购由采购官员暗箱操作,采购官员和供应商为了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容易“合谋”达成一个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私下协议,以共同对付政府和纳税人,损害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显然,在传统政府采购中,采购官员和供应商之间的博弈是合作博弈。

如果供应商与采购官员合谋共同对付国家和纳税人,他们的效用水平——支付函数为最高,各为1000.如供应商与采购官员均采取不合作的战略,则供应商的支付函数为500,采购官员的支付函数为600,其支付函数之所以低于合谋,主要是因为如果不合谋,则政府采购官员在采购中会“公事公办”,按市场价格出价,从而使供应商不能获得溢价出卖产品的好处。同样,如果政府采购官员“公事公办”,也就很难获得寻租收益。如果在供应商合谋而采购官员不合谋的战略组合下,供应商仍然得不到溢价出售产品的机会,其支付函数与双方均采取不合谋的战略组合下所得到的支付函数相等,政府采购官员由于有供应商合谋,他仍然可获得租金,不过其租金将略低于“共谋”条件下的租金,其得到的支付函数为900.在供应商不合谋、采购官员合谋的战略组合下,供应商将得不到政府采购订单,其所得为0,而采购官员则仍然保留着寻租机会,它会通过寻找新的供应商得到租金。不过由于新的寻租成本的存在,其租金将有所降低,其所得支付函数为800.

从上可知,对于供应商来说,无论采购官员采取何种战略,合谋总是有利的,因而是一个“占优战略”(dominantstrategy)。对采购官员来说,他只是国家和纳税人的者,不是政府采购资金的所有者,合谋造成的,因而是。个“占优战略”(dominantstrategy)。对采购官员来说,他只是国家和纳税人的者,不是政府采购资金的所有者,合谋造成的财政资金的流失或无效率导致的“成本”是由纳税人承担的,对于他们来说,“成本”是外部化的,他们从舞弊中获得的好处,却是实实在在的“收益”。显然“成本”和“收益”是不对称的。因此,在缺乏必要监督、暗箱操作的情况下,他们易于置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于不顾,追求自身租金的最大化。因此,对采购官员来说,在传统采购制度下,无论供应商采取何种战略,均以合谋为其最优选择。由于供应商与采购官员的“占优战略”均为合谋,因此他们双方会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合谋对付国家和纳税人,从而造成政府采购的无效率和采购官员寻租行为的屡禁不止。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政府采购由于实现了监督的有效性和决策的“白箱化”,采购官员与供应商之间的博弈由合谋型的合作博弈变为“囚徒困境”型的非合作博弈。市场经济下的政府采购方式可分为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包括限制性招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谈判采购、自营工程等)两种。这里仅分析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下采购官员与供应商之间的博弈。

在给定供应商不合谋的情况下,采购官员的最优战略是不合谋(如果合谋,其支付函数仅为200);同样,在给定采购官员不合谋的情况下,供应商的最优战略也是不合谋。从博弈矩形可以看出,如果供应商与采购官员合谋,他们所得的支付函数为最大(各为800)。但由于在现代政府采购中引进招标、投标的竞争机制,采购官员在众多的供应商中,经过竞争选出最优标。因此供应商在竞标中市场化的成本增大,中标的风险加大,中标概率下降,即使与采购官员合谋也可能达不到目的,因此其行贿的预期下降;而采购官员在招标、评标的标准程序中由于受一系列规章、规则及严格监督等的制约,采购过程是在完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渎职、失误都要曝光,因此,其所起的作用大大降低,其主动合谋的预期支付函数也因成功的概率太低且风险(揭发或被查处的危险)较大而难以实现。

因此,采购官员与供应商的预期支付函数的总和不能达到帕累托改进,(合谋,合谋)不符合个人理性要求。

可见,市场经济下形成的政府采购制度安排相对于传统政府采购制度能有效遏止采购中的寻租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公共支出的效率。世纪之交的中国在移植西方发达国家业已形成和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过程中应着力完善政府采购的制度环境,尽快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法规、管理机构及监督机构,制定统一的采购程序,把没有一定法规的采购管理方式转变为公开的、科学的和有效率的采购模式,以降低制度创新成本。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过程中一般会形成纳税人—政府—财政部门—专门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官员这样一条长长的委托链。政府采购官员是最终人,链的另一端是初始委托人,即政府采购资金的供给者——纳税人。在这个委托链中,作为初始委托人的纳税人实际上并无行为能力,因为他既不能在市场上进行决策、签订契约,也不能从中获得利益。因此,在政府采购委托链

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各级政府官员。官员是理性人,他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他不可能自然而然地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不折不扣地保证政府采购职能的实现。正是由于委托人和人不同的利益取向,天然地会产生委托人和人激励不相容的问题。并且,委托人和人之间还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即由于政府采购的专业性很强,人特别是政府采购官员是政府采购方案的提出者,他们一般拥有比委托人更多的私人信息,委托人除非付出很高的成本,否则无法获得相应的信息。由于搜寻有关信息需要付出成本,因此,在政府采购中委托人的决策往往受制于作为信息提供者的人。可见,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激励不相容有可能成为人偏离委托人委托目标的现实表现。委托人和人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可以通过契约的方式规范双方的行为,但委托人和人在签约中不可能预料到未来所有的情况,也不能规定各种情况下各方的责任。特别地,职能机构的官员不可能像企业生产产品那样程序化和有规则地重复,因此必须给官员以充分的自由处置权。在政策执行的每一阶段都必然要有人解释一些法规。但法规不可能十分精细,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会产生与原始法律意图发生偏差的累进效应。不完备的契约和政府采购中的机动权存在为人谋求个人效用最大化提供了可乘之机。

所以,由于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备,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委托关系就会产生问题。而由此增加的成本被称为成本。它具体包括三部分:一是委托人的监督成本,即委托人激励和监控人以使后者为前者利益尽力的成本。要使职能机构和政府采购官员严格地履行政府采购职责就要对职能机构和政府采购官员进行全面的严格的监督和控制,但监控本身是需要成本的。二是人的担保成本,即人用以保证不采取损害委托人的行为的成本,以及如果采取了那种行为将给予赔偿的成本。三是剩余损失,即委托人因人代行决策而产生的一种价值损失,它等于人决策和委托人在假定具有人相同信息和能力情况下自行效用最大化决策之间的差异。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中由于多级关系形成的委托链的存在,每一级关系都会因人与委托人效用函数的不一致而发生问题,其成本总和有可能是很大的,政府采购已经隐含了不可能达到效率状态的前提。问题是,现代政府采购制度与传统采购制度相比是否产生了降低成本的制度安排,是否具有相对效率?

三、政府采购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异军突起的经济学分支学科。它研究的是存在相互外部经济条件下的个人选择问题。在博弈论里,个人效用函数不仅依赖于他自己的选择,而且依赖于他人的选择;个人的最优选择是其他人选择的函数。完全竞争市场中,市场的参与者之间不存在博弈,而在不完全竞争市场(特别是寡头市场)中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博弈。政府采购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不完全竞争市场,因此,可以对政府采购进行博弈分析。

在传统的政府采购中,由于政府采购由采购官员暗箱操作,采购官员和供应商为了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容易“合谋”达成一个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私下协议,以共同对付政府和纳税人,损害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显然,在传统政府采购中,采购官员和供应商之间的博弈是合作博弈。

如果供应商与采购官员合谋共同对付国家和纳税人,他们的效用水平——支付函数为最高,各为1000.如供应商与采购官员均采取不合作的战略,则供应商的支付函数为500,采购官员的支付函数为600,其支付函数之所以低于合谋,主要是因为如果不合谋,则政府采购官员在采购中会“公事公办”,按市场价格出价,从而使供应商不能获得溢价出卖产品的好处。同样,如果政府采购官员“公事公办”,也就很难获得寻租收益。如果在供应商合谋而采购官员不合谋的战略组合下,供应商仍然得不到溢价出售产品的机会,其支付函数与双方均采取不合谋的战略组合下所得到的支付函数相等,政府采购官员由于有供应商合谋,他仍然可获得租金,不过其租金将略低于“共谋”条件下的租金,其得到的支付函数为900.在供应商不合谋、采购官员合谋的战略组合下,供应商将得不到政府采购订单,其所得为0,而采购官员则仍然保留着寻租机会,它会通过寻找新的供应商得到租金。不过由于新的寻租成本的存在,其租金将有所降低,其所得支付函数为800.

从上可知,对于供应商来说,无论采购官员采取何种战略,合谋总是有利的,因而是一个“占优战略”(dominantstrategy)。对采购官员来说,他只是国家和纳税人的者,不是政府采购资金的所有者,合谋造成的,因而是。个“占优战略”(dominantstrategy)。对采购官员来说,他只是国家和纳税人的者,不是政府采购资金的所有者,合谋造成的财政资金的流失或无效率导致的“成本”是由纳税人承担的,对于他们来说,“成本”是外部化的,他们从舞弊中获得的好处,却是实实在在的“收益”。显然“成本”和“收益”是不对称的。因此,在缺乏必要监督、暗箱操作的情况下,他们易于置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于不顾,追求自身租金的最大化。因此,对采购官员来说,在传统采购制度下,无论供应商采取何种战略,均以合谋为其最优选择。由于供应商与采购官员的“占优战略”均为合谋,因此他们双方会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合谋对付国家和纳税人,从而造成政府采购的无效率和采购官员寻租行为的屡禁不止。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政府采购由于实现了监督的有效性和决策的“白箱化”,采购官员与供应商之间的博弈由合谋型的合作博弈变为“囚徒困境”型的非合作博弈。市场经济下的政府采购方式可分为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包括限制性招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谈判采购、自营工程等)两种。这里仅分析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下采购官员与供应商之间的博弈。

在给定供应商不合谋的情况下,采购官员的最优战略是不合谋(如果合谋,其支付函数仅为200);同样,在给定采购官员不合谋的情况下,供应商的最优战略也是不合谋。从博弈矩形可以看出,如果供应商与采购官员合谋,他们所得的支付函数为最大(各为800)。但由于在现代政府采购中引进招标、投标的竞争机制,采购官员在众多的供应商中,经过竞争选出最优标。因此供应商在竞标中市场化的成本增大,中标的风险加大,中标概率下降,即使与采购官员合谋也可能达不到目的,因此其行贿的预期下降;而采购官员在招标、评标的标准程序中由于受一系列规章、规则及严格监督等的制约,采购过程是在完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渎职、失误都要曝光,因此,其所起的作用大大降低,其主动合谋的预期支付函数也因成功的概率太低且风险(揭发或被查处的危险)较大而难以实现。

政府经济学范文第4篇

一、不公平性:政府财政活动中会计信息配置的基本特征

政府财政活动中会计信息配置的不公平性(unequity)主要指政府财政活动的相关人获取相关会计信息的机会不平等。与不公平性相对应的概念是“公平”(equity)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机会平等。这里的“公平”概念不同于会计理论中的“公正”(justice)概念,前者是一种事前概念,后者是指实际结果的公平性,是一种事后概念。当然,这两个概念并非完全无关,增强机会的平等性可能会导致结果均等,但是,机会平等比结果均等更少具有平均主义色彩,从而可以刺激人们提高效率。在考察政府财政活动中饿会计信息配置问题时,政府部门的结果均等机制不仅消除了相关人搜集会计信息的动因,而且会破坏政府财政活动中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均衡关系,因为,按照平均主义观念,风险承担者不可能获得额外风险溢酬。因此,机会平等可以使公平与效率更好地统一起来。

在政府财政活动中,当相关人对相关财政活动享有不同会计信息时,我们定义政府财政活动在会计信息配置上具有“机会不平等”的特征,即不公平性特征;反之,如果所有相关人都有同等机会享有相关政府财政活动的会计信息,则政府财政活动在会计信息配置上具有“机会平等”特征,即公平性特征,在这种状态下,相关人之间的风险预期报酬都是相等的。

我们知道,会计信息是资产定价分工和专业化的结果,从本质上讲来源于资产的所有权。只有首先占有资产(包括公共占有和私人占有),才有可能对资产定价和考核,才会出现遵照所有者意愿的确认原则和计量属性表达的财务会计信息。“企业”的出现导致资产定价的第一次分工,出现了对资产定价的企业定价制度。为什么会有企业呢?因为,企业能够发现市场定价制度无法直接发现的资产价格,并且能够以有效的方式节约考核和定价费用。企业的定价过程就是企业搜集、评价和提供有关资产信息的过程。如果市场能够直接对资产定价和考核,且没有任何成本,就不会有企业,市场就会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ParatoOptimality),财务会计信息处于完全状态。“企业家”的出现改变了资产所有者的收益实现方式,进一步导致资产定价的分工和专业化。资产所有者将对企业交易的定价权让渡给“企业家”,代之以对“企业家”服务的考核,他们关心的不再是投入要素怎样获得报酬,而是通过谁获得报酬以及如何在委托结构中实现长期收益最大化。正是由于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不对称,才使得资产所有者觉得有必要建立一种会计制度,连续地对“企业家”考核,于是,企业中就出现了专门向资产所有者提供的、用于实现其长期收益最大化的财务会计信息。因此,财务会计信息实际上是企业向资产所有者提供的一种财务信息,是资产所有者对“企业家”连续考核的结果。“企业家”享有资产所有者让渡的资产定价权,并且负责生产和提供财务会计信息,如何提供、什么时候提供、提供多少财务会计信息等,完全取决于“企业家”的理性行为,这进一步加剧了会计信息配置的不公平状况。因此,只要资产所有权分布不均匀,只要企业组织存在,只要存在“企业家”与资产所有者在委托结构中的利益冲突,财务会计信息配置就一定具有不公平性特征。

政府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功能增强,进一步强化了会计信息配置的“天然”不平等性。会计信息主要由从事财政活动的“内部人”提供和控制,而制定政府财政政策但远离财政活动的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只能获得由“内部人”提供的会计信息,如何提供、什么时候提供、以及提供多少会计信息等,完全取决于“内部人”的理性行为。这样,会计信息在政府财政活动的“内部人”和“外部人”之间的配置上有“天然”的不平等性。有人认为,只要政府部门愿意,它们可以搜集相关会计信息,所以,政府部门之间的会计信息差别不应该看作会计信息配置不平等(inequitable)。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每个相关者都会主动地搜集信息,直到信息的边际收益等于其边际成本为止。R.Wilson(1975)证明,在信息生产过程中确实存在着报酬递增效应,即随着信息规模增加,单位信息的成本下降,而其价值保持不变,结果是信息的预期报酬递增,因此,一定会出现大规模信息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垄断行为。很明显,弱势相关人不可能公正地获取信息,而强势相关人总是能够经济地取得信息,并因此获取超额报酬。BaruchLev(1988)证明,假设投资规模大的投资者能够经济地获取信息,且这类信息具有报酬递增的特征,他们预期获得较高的超额报酬。由此可见,只要在政府财政活动中相关人在资源占有上是有差别的,会计信息配置总是不公平的,强势相关人总是能够经济地搜集并应用会计信息,并因此获得超额收益。

总之,根据现有的理论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政府财政活动中会计信息配置“天然”地具有不平等性,会计信息配置越不平等,政府支出效率就越低,政府活动的负外部效应就越强,政府的再分配功能会不断减弱,政府在社会资源配置上的作用不断下降,从而对整个市场形成负效应。实施政府财政审计就是为了减缓会计信息配置不公平性所导致的这种负效应。

二、帕累托改进:政府财政审计的基本目的

政府财政活动中会计信息不公平的基本原因是信息完备者拥有信息优势(theinformationaladvantage),按照会计准则定期公开披露相关会计信息和实施政府财政审计,就是为了抵减信息完备者的信息优势。根据政府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政府财政审计的基本目的并不是以信息完备者的损失为代价保护信息不完备者,从而使整个社会的损失为零;相反,其基本目的应该是减少信息不完备者的理性行为所导致的社会负效应,从而增进社会福利,这就是政府经济学中公共政策选择所遵循的“帕累托改进”原理。D.Friedman(1980)说:“在我们的社会中那种政府项目应该帮助贫困者的要求是合理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贫困者受益以其他人的牺牲为代价,而是说,通过帮助贫困者而使社会上每个人都更好,帮助贫困者并不仅仅是使贫困者幸福的一种途径,而是一种消除犯罪,……使我们城市更适宜住住的一种途径,等等,从财富的观点来看,从效用的观点来看,它是一种帕累托改进(Paretoimprovement)的再分配”。

人们通常认为,在政府财政审计中应该保护弱势相关人,因为这些弱势相关人通常受到财政活动中“内部人”(insider)的摆布,他们不可能充分地享有相关信息。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很难检验的,S.Ross(1979)说:“内部人和外部人之间信息监管的公平收益是很难识别的,因为这种收益主要依赖于传统观点,即外部人受内部人支配,因而需要受到保护”。事实上,弱势相关人在信息享有权上的不平等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保护问题,它至少涉及两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1)弱势相关人的权益保护是否可以以牺牲其他人的利益为代价;(2)强势相关人的理性反映是否会在社会上形成负效应。按照公开披露准则将会计信息从信息完备者身上转移到信息不完备者身上,并对会计信息公开披露实施审计监督,有利于帕累托改进,也就是说,在会使部分相关人更好的同时不会使有些相关人的福利变坏,因为这会增加政府财政活动的风险分担(risk-sharing)的机会,降低会计信息的非对称性。当然,政府财政审计在实际效果上可能导致“纯福利再分配”(purewelfareredistribution),即部分相关人的福利改进以其他人的牺牲为代价,这是政府财政审计在实践中的附带产品。必须强调的是,即使这种再分配情况出现,它也不能成为判断政府财政审计是否有效的依据,政府财政活动中会计信息不对称在社会上或市场中形成负效应的可能性,才是我们判断政府财政审计有效性的基本依据,因为,这种负效应对市场的破坏力远远地大于财富再分配所造成的后果,政府财政活动的主要功能是为了支撑整个市场。

政府财政审计会降低会计信息供给效率,但是,如果不对会计信息实施审计监督,会进一步加剧会计信息配置的不公平性。这就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即松散的、自我约束的会计信息披露是否可以实现会计信息配置的公平性?Baruchlew(1988)认为,如果会计信息非对称性状态只在较小的范围中存在,会计信息的自愿披露(voluntaryrelease)可以消除信息的非对称性;如果在资本市场中广泛地存在会计信息非对称性状态,自愿披露无法消除信息的非对称性,因为,信息完备者从专有信息中获得的私人利得远远地大于市场中信息非对称性所造成的损失。按照S.A.Ross(1979)的信息披露原则,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只有在自身利益驱使下才会自愿地披露会计信息,私人动机只会使信息披露处于一种次优水平(suboptimallevel)。B.Lew和Penman(1987)的研究进一步验证了上述分析,他们认为,除非投资者知道管理者拥有所需要的信息,否则,管理者没有动机主动地披露相关会计信息,因此,依靠信息披露者自律并自动地披露会计信息,不可能实现会计信息配置的公平性。

三、公平导向的利益标准:政府财政审计标准的基本导向

会计信息供给具有非惟一性特征,即按照不同定价标准对同一资产定价,会形成不同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即相关性(relevence)、可计量性(measurability)和可靠性(reliability),是会计政策选择的结果。同时,在政府财政活动中会计信息使用者具有多样化的特征,他们的能力和偏好各不相同,拥有的信息也不相同。更重要的是,会计信息披露涉及到不同利益团体的利益。因此,合理地确定政府财政审计标准,是有效实施政府财政审计的基本前提。

在会计信息使用者具有多样化特征的条件下,政府财政审计标准的选择导向是什么呢?我们知道,政府财政审计的基本目的是为了消除相关人在分享会计信息上的不公平性,以改进全体参与人的整体福利,因此,政府财政审计的基本标准应该是公平导向(equity-oriented)的利益标准,即政府财政审计应该有利于信息不完备者的利益,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信息完备者的利益。公平导向的利益标准是政府公共政策选择的基本标准,在政府财政审计中应用这一标准,可以降低政府财政活动中会计信息的非对称性,减缓会计信息配置不公平带来的负效应。

政府财政审计标准的选择导向涉及到对财务会计基本目标的认识。FASB(1976)说:“财务报告的主要作用是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对评估未来投资风险和报酬有用的信息。”提出所谓“决策有用论”。FASB的“决策有用论”没有反映出会计信息配置的“天然”不平等特征,也没有反映出会计信息使用者多样化的特征,更没有反映出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所以,它不能够成为政府财政审计标准选择导向的理论依据。事实上,“决策有用论”在理论上一直受到会计学家的质疑,BaruchLew(1988)认为,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带有很明显的投资者主观判断(judgment)和推断(speculation)色彩,对某一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对另一投资者决策可能是无关的,他总结出会计信息的基本特征,即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并不能够在撇开具体决策内容的条件下确定,在资本市场中并不存在着绝对的、对所有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他以财务报告公开披露中的盈余预测为例说明这一论断。管理者的盈余预测是一个综合性较强的问题,它涉及到预测质量、管理者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管理者的道德风险和公司经营秘密等,从“决策有用论”角度,我们很难解释为什么要对盈余预测监管,但是,从会计信息公平性的角度,这一问题是不难理解的,它至少说明(1)未来盈余预测的信息是不公平分布的,主要由公司内部人、银行、主要投资者知道这一信息;(2)某些投资者在决策中使用这一信息会形成超额报酬(excessreturns),这两点事实是对财务报表中盈余预测披露监管的基本依据。我国会计学家郭道杨教授在考察英美法系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后得出结论,“维护与保护市场经济下的所有者权益问题是会计法律制度建立的出发点,也是作为它的基本体系最终得以构建起来的落脚之点。”

政府财政审计中的公平导向利益标准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它要求政府审计部门在财政审计中把相关人者分为信息完备者和信息不完备者两大类,政府财政审计应该偏重于保护信息不完备者的权益,同时不以牺牲信息完备者的权益为代价。或许有人认为,信息完备者获取信息总是有成本的,他们应该利用这些信息获得超额补偿。根据投资决策的成本-收益分析,信息完备者的超额补偿要求是合理的,但是,公平导向的利益标准认为,任何信息都有直接或间接成本,不管信息的成本和来源如何,只要这些信息分布是非对称的,就一定会导致社会负效应。公平导向的利益标准主要是为减缓这种社会负效应而设计的,可以在总体上使市场的超额预期报酬逐渐变小,改进全体投资者的福利,并且不会抑制相关人搜集会计信息的动机。

四、结语

本文运用经济学的均衡分析方法和信息经济学的有关原理,考察了政府财政审计涉及到的基本理论问题,得到如下结论:

1.在政府财政活动中会计信息配置“天然”地具有不公平性特征,只有在帕累托最优的经济状态中,其不公平性特征才会消失。

2.在政府财政活动中,会计信息配置越不平等,政府支出效率就越低,政府活动的负外部效应就越强,政府的再分配功能会不断减弱,政府在社会资源配置上的作用不断下降,从而对整个市场形成负效应。实施政府财政审计就是为了减缓会计信息配置不公平性所导致的这种负效应。

政府经济学范文第5篇

我国政府行政审批制度实际上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在传统的集中计划体制下,整个社会经济体制是按照列宁的“国际辛迪加”模式组织起来的。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决策权,以及人力、财力、物力的支配权统统集中于中央,就业由政府统一分配,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物资实行统一调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完全成了政府的附属物,几乎没有自主权可言;政府的行政审批成了一切经济活动所必需的环节,几乎覆盖了全社会的方方面面。这种覆盖全社会的行政审批制度,排斥而不是保护了市场机制,与市场失灵是完全没有关系的;它的主要功能是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中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但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仍然存在;而且,市场化改革之后的政府行政审批制度,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审批制度保持了相当大的连续性。以新建企业为例,目前新建企业所需行政审批事项与程序,尽管比计划经济时期有所减少,但基本框架几乎未发生变化(李郁芳,2001)。事实上,行政审批本身就是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条件之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政府在催生市场、扫除市场化改革障碍方面的作用无可替代。有学者认为,“特许式改革”是广东市场化改革的特点。事实上,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指导思想下,“特许式改革”贯穿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各个方面。事情常常是这样进行的:先由企业或改革项目的实施者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地方政府向上一级政府及中央有关部门申请,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层层审批、特许后方可实施某项改革。这种以行政手段强制性推动改革的方式,客观上必然强化政府的审批制度,使大量本应由市场本身实现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过程,如企业上市、市场准入等,需要通过层层的政府审查、批准程序方可实现。这样,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在形式上发生了变化,由计划经济时期直接指挥微观经济活动,转变为目前通过审批标准来控制微观经济运行中的融资、市场准入等关键性环节;然而,政府行政审批的实质仍与计划经济时期一样,是政府企图控制微观经济领域资源配置的工具。

我国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审批制度,与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有本质区别。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其目的是弥补市场失灵,保护市场机制;而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其功能却是保持政府在微观经济领域资源配置的权力。换句话说,我国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起源,应被理解为保持政府的微观资源配置职能,不需要寻找“市场失灵”或“帕累托最优”方面的原因。二者在性质上的区别可以归结为行政审批制度“为谁服务”的问题。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是政府为市场服务的工具;而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则是使市场机制服从政府意图的工具。

可见,我国的政府行政审批制度还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与政府的公共选择有关。具体说,目前在我国政府的公共选择规则方面,有三个问题使当前的政府行政审批制度长期延续:

1.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的利益结构。正如布坎南所指出的,在行政领域或“政治市场”上,“个人是严格按经济人的方式行动的……当人们改变角色(即从市场交易主体变为公共选择主体——引者)时,并没有变为圣人”。(注: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9,347。)也就是说,政府并不是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而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在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下,政府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可以运用行政权力收取各种管理费用,并与本部门的收入和个人利益发生了联系。这就在客观上推动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谋求更多收费项目,获取更多审批权力。正由于政府官员的利益结果与审批所带来的收益有关,行政审批由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演变为政府官员追求本部门利益以及个人奖金或福利的行为,形成政府本身不愿放弃行政审批的局面。如不久前广州市清理出的1050项审批项目中,各部门自报要求保留的有949项,占90.4%,自报取消审批的只有10项,仅占0.95%(注:李郁芳.关于政府审批制度的思考[J].管理世界,2001,(4):197-208。)。

2.政府规模膨胀。公共选择学派认为,由于政府官员的名誉、地位、权利、酬金经营与其所在的政府机构的规模大小成正比,因此政府官员必然千方百计地扩大政府机构,争取更多的职能和预算。这就在两方面要求行政审批的加强:第一,膨胀的政府规模需要更多的行政开支,在现有“吃饭财政”的状况下,财政难以满足政府机构膨胀的要求,导致相当多的地方政府因财政困难而发不出工资,迫使国家不得不默认行政机构审批收费。第二,扩大政府规模必然要求为新增加的公职人员提供工作机会,扩充政府行政审批项目是“因人设事”的简便办法。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规模持续膨胀,从1979年的505万人增长至2001年的1104万人,在国有单位职工总数中的比例由1979年的5.8%增至2001的14.0%(注: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01)[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对政府的行政审批造成较大刚性压力。

3.政府官员的“设租”和“寻租”。如果说审批收费还是政府官员以合法的理由获取个人利益,那么“设租”就是以非法方式获得个人利益了。寻租理论中的租金是指一种由政府官员带来的非生产性收益,它的存在必然刺激人们“寻求租金”,就像利润的存在刺激人们“寻求利润”一样。政府通过行政审批制度在许多领域制造了垄断租金(即“设租”),而那些企图进入这些产业获取垄断租金的人会通过游说、贿赂、雇佣官员的亲属等方式去讨好、接近官员,以便通过行政审批获取租金。在这里,行政审批变成了权钱交易的工具,而那些有行政审批权力的政府岗位则成为人们心目中的肥缺和争夺对象。这同样使行政审批制度形成长期持续的刚性。

可见,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政府官员出于个人利益而选择的控制微观经济资源配置的工具。政府行政审批的这种性质,产生了与西方国家行政审批制不同的政策后果。如在产业准入问题上,我国的行政审批缺席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进入某产业制造了障碍;而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却是要取消或削弱进入障碍。当然,在西方管制理论中也有关于利用进入限制来防止新企业的“过度进入”而引起“过度竞争”的讨论,但这种讨论的目的同样也是要弄清“过度进入”是否会偏离帕累托最优,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企图控制市场机制的精神实质是不一致的。

二、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逆向选择效应

我国的政府行政审批制,阻碍了企业的产业进入,这种阻碍是通过逆向选择实现的。政府行政审批制的逆向选择效应,与常规的逆向选择有区别。常规的逆向选择,主要特点是当事人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迫使信息劣势方对信息优势方采取一个武断的评价标准,低于此标准即停止交易;这使得高于此标准的信息优势方因不合算而退出交易,从而形成类似于“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效应。而对于政府行政审批制,即使政府审批部门与申请进入市场的企业之间是信息对称的,同样会出现逆向选择现象。产生这种奇特现象的原因是,政府官员为寻求审批收费、租金等自身利益,无论政企之间是否存在信息不对称,也必须为企业制定一个武断的审批标准,以便从企业那里获得符合自己要求的收益,这就将产生阻碍企业进入市场的逆向选择效应。下面我们利用信息经济学根据具体说明这一问题。

假定存在欲进入市场A的企业i,它预期进入市场后将获得利润R;但如果企业i选择进入其他市场,可获得平均利润S,即企业i进入市场A的机会成本是S。假定S是一个常数且R>S,即企业i进入市场A后将获得高于平均利润的利润率。这一假定意味着,由于政府通过行政审批对市场A的进入管制,使市场A出现了高于平均利润的垄断租金R—S,吸引新企业进入该市场。但企图进入该市场的企业未必就能够得到垄断租金R—S,因为企业i在进入市场时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这种行政审批将使企业i的成本增加W个单位,增加的成本包括三个方面:政府审批机构的收费;因行政审批而耗费的时间;寻租过程中的成本。由于这些成本纯粹是在进入过程中遭遇行政审批而产生的,因此可视为进入成本。政府审批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将选择一个符合自己收益的审批标准,这个标准将使企业i付出进入成本W。在这种情况下,企业i是否选择进入市场A,将取决于R—S是否大于W,即进入市场后获得的垄断租金是否足以抵偿进入成本而有余;如果R—S<W,则企业i选择不进入;如果R—S>W,则企业i选择进入。

不过,除上述垄断租金、机会成本和进入成本因素外,企业i是否进入市场A,还需要考虑企业进入市场后成功的概率。如果成功概率过低,则企业将无法获得足够的垄断租金甚至亏损,它还是要选择不进入。而成功的概率则与企业的预期收益R有关,因为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是,高收益的项目蕴含着高风险(即低成功概率)。假定企业i存在连续多个投资项目,每个投资项目有两种可能的结果:成功或失败;成功的项目产生收益

从(4)式可以看出,政府的行政审批标准越高,企业i的进入成本越高,则企业i所选择的投资项目的平均成功概率越低。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随着政府行政审批标准的提高,企业要进入市场将不得不付出更多的审批收费和寻租成本,耗费更多的时间,这就要求企业在进入市场后能够获得更高的利润或垄断租金来加以补偿。也就是说,只有那些拥有高收益项目的企业才会进入市场。只有低收益项目的企业,随着行政审批标准的提高,将因为不合算而逐渐被淘汰出局,放弃进入市场的尝试。但在市场经济中,高收益就意味着高风险和较低的成功概率。行政审批标准的提高,实际效果将是越来越多的低风险企业选择不进入市场,而越来越多的高风险企业选择进入市场,从而企业投资项目的平均成功概率将因此而逐步下降。这就是的形成机制。可见,政府的行政审批标准在这里导致了“高风险的企业驱逐低风险的企业”,因此具有逆向选择效应。在这种体制下,优质企业有可能因为进入成本过高而不愿再与审批部门纠缠,放弃进入市场的努力;而只有那些拥有高风险项目的劣质企业才舍得花功夫和成本继续向行政审批部门“公关”。显然,政府行政审批制的这种效应,在提高了企业进入市场的难度的同时,也使进入市场的企业的质量发生了下降。从长期来看,这是极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做法。

三、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要解决企业产业准入问题,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必要的。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失灵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管制,即政府的行政审批制是不可缺少的。问题是我们目前的行政审批制不仅没有弥补市场失灵,反而在制造市场失灵,亟需通过改革,使其由政府控制微观经济资源配置的工具转为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工具。在这方面,西方国家为我们提供了可以效仿的蓝本。但是,在目前政府行政审批制长期持续的深层次原因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直接照搬西方的经验不现实。目前要改革行政审批制,实际上需要对政府本身进行改革。

1.重塑政府机构及官员的利益结构。据施蒂格勒对美国管制收费的研究,1969年美国的反托拉斯司、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关税委员会等基本不收费,其他管制机构的收费也很低,仅占总开支的0.022%—0.229%不等。这些费用只能弥补一些变动成本和手续费,政府官员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财政拨款。这种利益结构足以保证官员不把审批收费作为“创收”的目的。因此,改革行政审批制实际上就是官员的利益结构的改革。政府官员的收入只能来源于财政拨款,不能与审批收费挂钩。如果做到这一点,就可大大消除审批项目的冲动。这就要求通过财政拨款适当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

2.缩减政府规模。如果政府规模持续膨胀,财政开支就难以满足提高政府官员收入水平的需要,“因人设事”的现象也难以避免。如果仅仅取消审批事项,而机构和人员编制不作相应调整,行政审批制早晚会卷土重来。所以,缩减政府规模也是改革行政审批制的一个必要条件。目前我国的困难是事业单位规模、人员膨胀,占用的财政开支过多,使财政缺乏提高政府官员收入水平的能力。这就形成了一个链条:要改革行政审批制,需要缩减政府规模,而后者又要求缩减事业单位规模,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

3.建立制约政府行为的力量。改革政府行政审批制度,说到底是要约束政府行为。但由于政府本身所具有的政治强制力和内在的扩张冲动,只靠政府自身改革难以奏效,前述广州市的审批项目改革就是例证。所以,改革行政审批制还需要建立外部的制约机制,即建立超越于市场和政府之上的力量。这就是法治。只有把政府行政审批制纳入法治的轨道,真正做到依法审批,才能从根本上控制和遏止行政审批项目的扩张。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政府行政审批的法制化,进而为实现法治社会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丹尼尔·史坦博.管制与市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2]李郁芳.关于政府审批制度的思考[J].管理世界,2001,(4):197—208。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4]BAUMOL,W.J.,ANDR.D.WILLIG.Fixedcosts.SunkCost,EntryBarriersand

SustaimabilityofMonopoly[J].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95,August,1981,40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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